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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1月18日 星期日

索取發票,售價不用加收5%

 


索取發票,售價不用加收5%


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三點(一)規
定: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,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,
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,買受人為營業人時,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
聯式統一發票者外,應將定價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
票上分別載明之。銷售額=定價∕(1﹢徵收率);銷項稅額=銷售額×徵收
率。

該局進一步說明,例如前往書局購買文具用品時,售價已內含營業稅,民眾如
要求書局開立發票,書局老闆應依原來售價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,而不應該要
求開立發票即表示要加收5%的金額。因此,一般消費者前往購物要求開立發票
並不用加收5%金額,消費者可要求營業人依原價開立,如果營業人最後並未開
立發票,則已涉嫌逃漏營業稅,將依法補稅處罰。

資料來源: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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